解释 : 李离者,晋文公之理也。过听杀人,自拘当死。文公 曰:“官有贵贱,罚 有轻重。下吏有过,非子之罪也。”李离曰:“臣居官为长,不与吏让 位;受禄为多,不与下分利。今过听杀人,傅其罪下 吏,非所闻也。”辞不受令。文公 曰:“子 则自以为有 罪,寡人亦有罪邪?”李离曰: “理有法 ,失刑则刑,失死则死。公以 臣能听微决疑,故使为 理。今过听杀人,罪当死。”遂 不受令,... 更多 >>